(1)从里约到华沙气候谈判征途漫漫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3年11月12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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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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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联合国第19次气候大会在波兰华沙召开。这是多哈大会结束巴厘进程之后,通向2015年巴黎大会的一个过渡性会议。自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公约后,从1995年开始,缔约国开始了一场漫长的马拉松式的缔约方会议。那么,历届缔约方会议(COP)都取得了哪些成果?本期应知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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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 1995年 德国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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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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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 1996年 瑞士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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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授权书》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没有获得一致意见,会议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通过的其他决定涉及发展中国家准备开始信息通报、技术转让、共同执行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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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3 1997年 日本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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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获得一致通过,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气候谈判收获重大成果。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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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4 1998年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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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小岛国形成联盟,自愿承担减排目标,同时呼吁其他国家加大减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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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5 1999年 德国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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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公约》附件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并就技术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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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6 2000年 荷兰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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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发达国家坚持推销“抵消排放”方案,试图以此代替减排;欧盟则强调履行《京都议定书》,试图通过减排取得优势;中国和印度坚持不承诺减排义务,谈判初步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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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7 2001年 摩洛哥马拉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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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获得通过,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为批准《京都议定书》铺平道路。但是,同一年,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政府随后宣布退出这一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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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8 2002年 印度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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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德里宣言》,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并重申了《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减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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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9 2003年 意大利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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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美国之后,俄罗斯也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导致议定书不能生效。会议讨论通过了约20条具有法律效力的环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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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0 2004年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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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成果有限,一些重大问题如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及在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资金机制、能力建设等仅仅限于讨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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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1 2005年 加拿大蒙特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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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会议达成40多项重要决定,其中包括《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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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2 2006年 肯尼亚内罗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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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大会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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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3 2007年 印度尼西亚巴厘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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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着重讨论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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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4 2008年 波兰波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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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并声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寻求实现“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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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5 2009年 丹麦哥本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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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拟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资金支持和监督机制等议题上分歧严重,最终只达成了不具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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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6 2010年 墨西哥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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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形成《坎昆协议》,就备受关注的“快速启动资金”、“气候资金”等有了原则性共识。协议规定发达国家改善其排放量和减排行动报告,同时也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每两年进行一次排放和减排报告,并在透明度上取得了进展。但是,大会并未指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未来,没有给出完成第二期承诺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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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7 2011年 南非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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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的最重要成果是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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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8 2012年 卡塔尔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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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为八年,达成了为推进《公约》实施的长期合作行动全面成果,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并没有兑现承诺,“绿色气候基金”没有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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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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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延缓全球变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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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参加国有189个,有5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如果不能完成,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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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注:纵览天下大事,莫过气候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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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候谈判:一场合作博弈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3年11月12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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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恒定的体温是人体维持正常生理机能的保证,地球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也离不开稳定的气候条件。然而,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的大量燃烧加速了温室气体排放,地球的体温也随之升高,地球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人们开始意识到,该为地球降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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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在波兰华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正在进行,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正就气候变化问题展开磋商和谈判,这已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责任分担的第19次谈判了。气候变化不是一两个国家造成的,影响面也不只一两个国家。责任难以明确界定的问题,处理起来总是格外棘手。在联合国的谈判桌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领域探讨的问题,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利益的政治谈判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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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华沙气候大会召开前夕,一些国家发布了减排成绩单,结果让人有喜有忧。欧盟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欧盟2010年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了大约18%,已接近实现其设立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20%的目标。欧盟如何进一步做出减排承诺,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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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受福岛核事故影响,日本减排目标大幅倒退。日本于华沙会议前确定,将减排目标修改为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3.8%,相当于在1990年基础上增加3%。德班会议后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加拿大日前承认,除非进一步采取行动以抵消石油行业的排放,否则将难以实现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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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桌上的分歧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在“德班平台”机制下,所有国家都要在统一法律框架下,承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不能再以得到资金和技术支持作为实施减排行动的前提。他们的理由是,气候谈判格局与20年前相比已大为不同,各谈判方的减排能力、潜力以及经济实力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兴经济体潜在排放量在逐渐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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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气候变暖主要源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累积排放量。而且工业革命以来,全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69.2%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具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此外,简单地看排放总量是不全面的,还要与一国的人口基数、能源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相联系。从人均碳排放量来看,德国碳排放峰值人均曾达到14.1吨,法国达到过9.9吨,美国达到过21.9吨,中国现在的人均碳排放量仅为6~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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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尽管近些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差距仍然很大,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发达国家作为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贡献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总体来看,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正以自身行动努力践行减排承诺,发达国家也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强化履约行动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能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抵消或转移其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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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谈判不是一场“零和游戏”,应将其视为一种“合作博弈”,长远来看,实现全球合作共赢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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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注:全球气候变暖牵扯到地球上的每一个国家,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一致,关系着地球上每一人的生存。因此,我们“腐植酸人”不但有责任,而且有义务。“舍我其谁”,就是一种气度。
(3)华沙气候大会昨开幕 落实资金问题成为焦点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3年11月12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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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9次缔约方会议(COP19)暨《京都议定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在波兰首都华沙举行。大会共有来自190余个国家的上万名代表参加。本次会议主要是为2015年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各方欲达成新的协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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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具体贯彻“德班平台”在2015年以前完成2020年后新的气候变化公约的制定工作;商讨制订减排新框架的具体日程;解决资金难题;提交绿色气候基金的初步运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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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20年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华沙大会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开始之后的第一次公约缔约方大会,有关第二承诺期的具体减排指标、各国在第二承诺期减排多少将是华沙大会的焦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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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重要议题是资金和技术问题。去年多哈大会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在2013~2015年期间,发达国家应该拿出不少于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建立“绿色气候基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但直到现在,这些资金都还没有落实。在华沙大会上,发达国家能不能按期兑现资金承诺,将决定今年以及之后的谈判能否取得更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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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将持续两周,于11月2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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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注:过去会议上,发达国家承诺的资金一直不兑现。发展中国家、穷小国家有什么办法?我们管不了那么多,让我们的行动多多益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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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候大会“中国角”:NGO交流分享低碳经验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3年11月12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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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哥本哈根到坎昆,从德班到多哈,在历年的气候变化谈判中,都有NGO参与其中,NGO也日益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在今年华沙气候大会的“中国角”,将有哪些NGO带来各自的展示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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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协会将于11月19日下午在中国角举办“低碳中国行”主题边会,旨在传播中国政府、企业和NGO的优秀低碳实践案例,为促进各方在低碳领域的合作打造一个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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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全球环境研究所(GEI)将举办主题为“自下而上推动中美低碳发展合作”的边会。边会将围绕“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展开,中美气候官员以及GEI合作方的专家将结合具体案例分享气候政策的制定方法和低碳技术领域的经验,共同探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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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绿中心将参加11月15日在中国角举行的“应对气候变化-非政府组织在行动”主题边会,介绍其如何以NGO的视角参与推动绿色金融,审视中国碳市场的展开,并将于11月20日参与万科与世界资源研究所举办的“低碳城市引领新城市生活”跨界对话论坛,介绍在广东省展开21个地级市宜居指数的独立评估和分析,推动城市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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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将在会议期间呼吁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减少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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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青创新中心将派一个由5名世青成员和9名高中生组成的青年团赴华沙,希望更多青年人了解气候变化,以参与谈判或感受会场氛围的方式,更好地获得相关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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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注:我们作为非营利组织,又是绿色环保产业,实实在在做事更重要。当然,多积累些案例,提供给社会,也是一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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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法修订应落实《决定》精神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3年11月1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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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1 修订思路 以《决定》精神为指导,确定修订深度、立法本位、立法技术和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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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决定》提出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基于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
《决定》提出,必须以“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保护和改善民生。
《决定》指出,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可见,要解决环境问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不能就环境保护而论环境保护,而是注重环境保护措施与其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注重几个文明建设的相关性。
《决定》要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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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修订深度:《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工作不应是现行原则、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性修补,而应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开始进行大胆、稳妥的创新性改革,破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制度和机制,创立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措施和方法。
立法本位:下一步修订应当弱化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适当增加社会、公民和市场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与环境有关的其他权益规定。
立法技术:下一步修订工作应当特别注重宏观调控、社会、市场、文化、民主措施的运用。
立法策略:下一步的修订工作应当巩固和推广一些试点探索成功的体制和机制,设计一些具有突破意义的制度和机制,破解一些社会期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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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概念 用科学的概念界定法律适用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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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决定》指出应按照生态环境的系统性采取保护措施,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这就要求环境立法的措施规定应考虑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生态因素的相关性和生态运行的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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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仍然沿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总体”和“包括”的措辞没有体现生态因素的相关性、生态系统的动态性等特征。另外,城市和乡村有自己的环境,而把它们纳入环境的范畴,不符合逻辑。建议在开展《环境保护法》的下一步修订工作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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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政策 明确规定环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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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决定》在阐述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时指出,“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在阐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决定》要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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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决定》坚持的基本判断应当得到《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工作的呼应。
在《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中,应当在基本政策(《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第四条)部分明确规定环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即“国家坚持把环境保护纳入发展的总进程予以统筹考虑的战略,坚持用发展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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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权利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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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作为一个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在环境基本法的制定方面,不明确宣告或者认可公民的环境权,是不利于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的。缺乏公民主动的参与和支持,任何建设都是一句空话。《决定》提出,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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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在《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中,应宣告公民有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指出公民不仅有权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还有权享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生态文明成果,如清洁的水和空气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发展更有意义,更有价值,也更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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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各方合作或者协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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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在社会管理规则方面,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得好不好,除了取决于建立自上而下的科学管制制度和机制外,还要发挥各方平等的参与和合作作用。在市场经济、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和谐关系的国家,合作精神和合作原则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扬。
《决定》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决定》采纳国际通行的准则,提出应坚持谁使用资源谁就付费、谁受益谁就补偿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就付费原则,具有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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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在开展《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时,应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各方合作或者协作原则,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国内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之间和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成分之间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激发各方面环境保护事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奠定基础。
而《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仅规定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忽视了其他责任原则,给人一种《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规制重点仍然在污染控制领域而忽视生态和资源保护的片面印象。在开展《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时,应当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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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管体制 改革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党政同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生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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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生态文明的建设,在社会主义中国,关键在党和政府。全国多发雾霾的事实提醒我们,党和政府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目前急需健全。
在体制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旦出了环境污染事件或者事故,受到处罚的往往是政府系统的监管人员,而地方党委领导往往不涉及具体事情的监管,因此难以受到责任追究,即使因为重特大事故受到牵连,也只是作出深刻检查,难以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纵观以前处理的很多环境污染事故,很少能够处理到省市县委书记的。
无责任追究机制就不会引起党委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而环境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因此必须借鉴安全生产的经验,将各级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同时,也应当建立各方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大环境保护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予以通盘考虑,避免环境保护仅是环境保护部门事情的现象。
《决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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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在开展《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工作时,可以按照《决定》提出的“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环境保护监管体制部分(《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第10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
如有可能,将第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改为“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把地方党委也纳入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
另外,还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只有建立全面的责任体系,才能破解环境保护工作看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忙起来不管的尴尬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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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护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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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决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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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对照《决定》,《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具有如下欠缺:
一是环境产权,尤其是环境容量权(如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规定缺乏,不利于社会资本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投资运营。
二是缺乏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该法作为基本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所有活动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凸显。
三是生态功能区制度缺乏,自然资源以及生态功能的用途管制制度没有得到确立,不利于各地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是鼓励环境保护市场化的社会化投资、社会化资本运营和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欠缺,不利于弥补政府环境保护精力和财力有限的缺憾。
五是仍然采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措辞而非“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税费”,与《决定》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不一致。
另外,环境税费制度设计不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目前没有明确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利于倡导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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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护机制 增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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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决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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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可以说,《决定》对环境保护的价格、信用、市场准入、生态补偿、集约节约使用和预警机制作了具体的阐述。
但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却仅简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一语带过,可操作性差,需在下一步的修订工作中予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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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障措施 应为环境保护的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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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关于投资的保障,《决定》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关于执法力量的保障方面,《决定》针对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监管而属地环境保护监管力量在区县和乡镇街道严重不足的现状,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分指出,要加强环境保护、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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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从《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的内容特别是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33条的规定来看,该要求尚没有得到体现。
为此,应当修改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国有和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的国有和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提供政策支持。
应当修改《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的内容,设置专门条款,明确地方特别是基层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设方向、要求和标准,改变“让马儿跑但马儿吃不饱无力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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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方角色 更多体现社会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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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亮点】
《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国家、政府和社会在法治面前的一体性;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指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这为社会和公民有序参与提供了政策渠道。
纵观全文,《决定》多次提及社会参与、社会参与监督和社会监督,提出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在参与方式方面,《决定》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社会参与特别是社会参与监督应当具有广泛性,并尽量突出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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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议】
从目前的环境立法来看,体现社会与公民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非常不充分。
为此,在开展《环境保护法》的下一步修订工作时,应当稳妥地设计一些社会参与机制,突出社会参与和监督的作用。
在参与主体方面,从《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的规定来看,第五章的标题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突出的是公众的参与。而社会和公众是有区别的,社会不仅包括具体的个人,包括个人组成的固定和不固定的群体,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新形势下的法律主体,范围要比“公众”广。《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的“公众参与”一词实际上限定了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范围,不科学。这也是《决定》通篇没有采纳“公众”字语而用“社会”一词的原因。由于“社会”也是一个法律术语,建议在开展《环境保护法》的下一步修订工作时,将第五章的标题改为“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从《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的具体规定来看,第53条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社会参与司法监督规定有两个欠缺: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出主体仅为“依法在民政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把一些地方组织排除在外了。而在全国性社会组织没有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在地方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地方组织比全国性社会组织更能了解当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更有发言权,《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把他们排除在外,实在不妥。二是何谓“信誉良好”,缺乏一个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建议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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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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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与三中全会有不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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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18日~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并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中国在加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开始加强配套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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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拉开了中国环境法治的新序幕。这部法设计的一些制度和措施,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继承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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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9日~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提出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为此,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作为指导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在各方面、各领域和各层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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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中央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党施行科学化、民主化领导的重要准则,因此,应当得到后续立法工作的响应和遵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党的决定只有得到立法的认可,才在全社会有可实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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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已经进入四审预备阶段,纵观《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很多各方关注的问题,如公益诉讼的设置、排污许可的规定、权力机关的监督、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强制措施的采取、环境保护考核等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其进步之处受到各方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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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决定》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思路、方法和一些措施,《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已有所考虑,因此,其立法的品格、品味和品行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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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决定》从经济社会统筹改革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如产权改革措施、资本投资运行、税费和价格改革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环境保护法》三审前难以考虑或者充分考虑。因此,为使《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更加切合改革发展需要,并为环境保护领域深化改革开放奠定法制基础,应当结合《决定》要求,对《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的条文作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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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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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虽然属于纲领性文件,但拿出相当的篇幅,从综合阐述和专门要求两个方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和民主发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难能可贵。但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总体仍然显得太原则,一些需要具体化的地方,如价格、税收机制方面,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既不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的实现,也不利于简政放权,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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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对《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出台有重要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将具有划时代的指导作用。目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决定》是指导深化改革开放渡过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纲领性文件,作为体现党和政府环境保护意志和方法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其修订应以《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和协同发展要求为主基调,既应有对以前长效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也应有一些适应形势、激发活力、鼓励创新、落实责任、协同努力的重大改革举措。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下一步修订工作任务会很艰巨,难度也会增大,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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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注:党的意志,通过立法来实现,就是对人们的最好交代。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3年11月21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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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11月20日电 记者郑明桥报道:武汉碳减排协会今天发布消息称,作为国家确定的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一的武汉碳交易系统今年内将全面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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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碳减排协会会长程致舜说,交易系统技术层面的准备已经完成,不同物品在各环节的碳排放量都可以清楚地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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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根据与法国波尔多市签署的友城合作协议,一个中法温室气体排放试点评估项目将在武汉启动。按照计划,法国方面将帮助武汉建立起适合当地的排放因子数据库,并选择4个项目作为试点,对其各个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分析,最终制定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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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础排放数据统计到技术、规则的配套,再到交易管理办法和管理平台的设计,最终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碳交易体系。参与试点的企业负责人表示,碳排放配额和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定额是他们最为关注的内容。根据测算,目前,碳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是每吨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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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注:数据、量化、可操守,柴米油盐,活生生的,“人见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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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