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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修改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腐植酸肥料越来越好

时间:2017-12-05   作者:   来源:

按照新修改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腐植酸肥料越来越好

 

      2017年12月1日,农业部发布新修改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整条(款)删除,部分内容删除、修改,新增,具体修改内容附后。让腐植酸肥料沿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法律》方向前进,腐植酸肥料的前景会越来越光明。

  

     一、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十一条 第一款【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和第二款中的 “并支付试验费”。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临时”

第十条 第二款【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一条 第三款【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临时登记证或正式”

     第十七条 第一款【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五、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和田间示范试验”“并支付试验费”

     第三十条 第二款【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     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第一款【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款【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三款【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第四款【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三)植物生长调节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