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2-07-20 作者: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71条,针对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是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1+N”法规体系中的“1”,具有统领作用。《条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与腐植酸环境友好产业紧密相联。希望腐植酸行业同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入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第一线,为该省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1、《条例》规定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及配额清缴等要求,为落实“双碳”目标提供有效规制。2、《条例》专设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明确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和核算指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供需对接,支持创建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3、《条例》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并建立健全防范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全省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4、《条例》中明确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依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速制度的统一提供有力保障。5、《条例》还对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验收制度、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中腐协秘书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