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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证该取消吗?!

时间:2018-09-11   作者:   来源:

肥料登记证该取消吗?!

日前,农业农村部初步制定《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拟将不同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备案和免于登记3种方式管理,实行部省两级登记和备案管理。一时间,肥料登记证是否该取消引起热议,尤其是复合肥登记证。

一方认为,复合肥已经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还要取得肥料登记证,与国务院简政放权、宽进严出政策不符,应取消登记证。另一方则认为,肥料是特殊的农业投入品,理应设置高门槛,对复合肥实行肥料登记证管理,有利于加强肥料安全。

甲方

登记证

该取消了


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复合肥产品仍然实行肥料登记管理,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

一方面,现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硫酸铵、尿素和硝酸铵等产品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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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笔者梳理发现,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多数都有产品标准。《钙镁磷钾肥》《肥料级 磷酸氢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缓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硫包衣尿素》《控释肥料》《硝基复合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基本覆盖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化肥产品。而且,这些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肥产品中,仅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高浓度复合肥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免于登记的产品。既然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复合肥有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肥料登记证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呢?

另一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事实上,部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行动。自2013年7月,河北取消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2016年6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自治区农业厅(土肥站)审批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硝基类肥料专用登记证。

既然河北和新疆已全部或部分取消权限内肥料登记,相关主管部门是不是可以邀请第三方开展省级肥料管理政策改革效果评估,进而在全国推广经验呢?

乙方

肥料登记

要加强


有业内专家认为,肥料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肥料生产许可证重工艺、轻效果,肥料登记证重效果、轻工艺。肥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肥料生产环节,不管肥料的效果。肥料登记证正好弥补了生产许可证的不足,在产品标签上明示肥料的养分种类及含量、适用地区和适用作物,保证了肥料的使用效果。另外,工商质监部门主抓肥料产品是否合格,市场在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户造成损失,须工商质监公安农业等主管部门联合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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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和环保要求趋严、农产品行情低迷等背景之下,不少企业借力创新突围。然而,一些企业的创新存在炒作概念、夸大肥料功能等现象,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市场。而农产品行业低迷也使得不少种植户更倾向于购买低价肥,降低投入成本。这在今年春季肥市场体现较明显,不少种植者误买了假冒伪劣化肥。

如果取消肥料登记证,市面上的肥料产品或鱼龙混杂,种植者难辨优劣。业内认为,在中国肥料品牌群尚未完全形成前,肥料登记证、肥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标准建立了肥料安全的防线,3个方面是种植者购买肥料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新型复合肥,从客观来说,不少肥料产品的作用机理并不明确,厂家打擦边球,大胆延伸非肥料功能,淡化了肥料的基本功能——提供植物生长的必需营养成分。复合肥产业仍须抓好“内功”,切实做好差异化产品研发,更好地服务中国农业。因此,复合肥登记政策仍要严格执行,为复合肥市场保驾护航,保障种植户权益。


文章来源:农资导报品牌新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