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商标认证

“HA”商标认证章程(试行)

时间:2018-08-21   作者:   来源:

 “HA”商标认证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腐植酸类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腐植酸类产品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HA”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用于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仲裁、科研项目研究、知识产权许可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腐协”)是“HA”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中腐协技术咨询部负责“HA”商标的日常管理咨询工作。
    第四条 以自愿原则,以产品的等级、质量及售后服务体系达标为依据,中腐协接受生产经营腐植酸类产品的企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签订“HA”商标使用协议书后,申请企业方有权使用“HA”商标。
    第五条 中腐协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局的领导与监督。中腐协全面负责“HA”商标标志产品的评审、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HA”商标产品的条件

第六条 “HA”商标适用于用风化煤、褐煤、泥炭(草炭)为原料加工提取矿物源腐植酸黄腐酸产品,也适用于利用生物发酵技术或化学方法从洁净的工农业有机资源获得生物源腐植酸(黄腐酸)产品包括腐植酸黄腐酸及其盐类、肥料类和其他应用类产品,以统称为腐植酸类产品。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腐植酸类产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均可向中腐协申请使用“HA”商标。
  第八条 “HA”商标是优质产品的标志,使用“HA”商标的产品质量应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使用“HA”商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两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史。
  2、建立有符合标准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备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
  4、申请使用商标的产品应具有规定的产量(视产品而定)。
  5、应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完备的检测手段。
    第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HA”商标产品的企业,其产品若因各种原因被中腐协注销“HA”商标使用权,原则上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期,待产品质量稳定并达到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方可重新申请使用“HA”商标。但对同一申请企业、同一类产品,其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产品使用“HA”商标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HA”商标的企业,应按本章程第六条规定,分类向中腐协提出申请,并填报《“HA”商标认证申请》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HA”商标的企业,在递交《“HA”商标认证申请》的同时,应向中腐协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公章
  1、工商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3、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套(距申请日半年内有效);
  5、产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6、当地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对近一年来产品质量及经济效益情况的证明或推荐书一份;

7、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包装标签复印件各一份;

8、产品的主要国内外获奖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9、其他有用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腐协技术咨询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按本章程第六条到第十二条的各项规定逐项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未通过审查,允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申报。申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一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腐协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中腐协技术咨询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
  2、中腐协技术咨询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采集样品
  3、凡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由中腐协技术咨询部汇总有关材料上报“HA”商标认证产品评审委员会申请召开认证决定会,作总审评定;
  4、中腐协技术咨询部将评审结论通知申报企业,并通知总评合格的企业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HA”商标使用协议书;
  (2)领取《“HA”商标使用资格证书》
  5、凡已签订“HA”商标使用协议书,领取“HA”商标使用资格证书》,并办完全部手续的企业,由中腐协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使用“HA”商标产品的权利

第十六条 “HA”商标认证通过的产品在销售活动中,有权使用商标,并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中腐协负责协调、仲裁有关使用“HA”商标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的争议,中腐协接受消费者对使用HA”商标产品的投诉。
    第十八条 使用“HA”商标的企业可优先参加由中腐协主办或协办的各项国内外经济贸易、专业展览、技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HA”商标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驰名商、科技奖项或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时,可作为腐植酸类产品的质量水平证明。
    第二十条 使用“HA”商标的企业有权优先中腐协举办的各项行业评选活动,享受对腐植酸类产品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使用“HA”商标产品的质量和销售信息,由中腐协负责汇总分析,及时反馈给商标使用企业,并统一由中腐协对外发布,以扩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使用“HA”商标的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印制“HA”商标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五章 使用“HA”商标产品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使用“HA”商标的产品,必须是经过中腐协认证过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使用“HA”商标的产品,其商标和产品必须与申报批准的商标和产品一致。如欲在本企业生产的其它产品上使用“HA”商标,应按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HA”商标的企业,应接受中腐协组织或委托的不定期抽检,抽捡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企业质保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单项或多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使用“HA”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做到:
  1、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组织商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2、必须建立“HA”商标产品的质量控制数据档案。
  3、使用“HA”商标的企业,须协同经销单位共同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4、积极配合中腐协做好使用“HA”商标产品的宣传工作,扩大知名度。
    第二十七条 “HA”商标使用企业应设专人负责“HA”商标的使用工作确保本企业“HA”商标正常运用专职人员应报中腐协备案。
    第二十八条 “HA”商标使用企业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印有“HA”商标图案与文字说明的包装物,只能使用在“HA”商标产品上,是唯一的凭证。    

第三十条 “HA”商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该是获得过“乌金杯”荣誉称号的单位。

第六章 “HA”商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腐协为保证“HA”商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以技术咨询部“HA”商标认证产品评审委员会腐植酸质量检测中心(太原)相互监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对“HA”商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腐协“HA”商标工作的最高审定和决策机构。中腐协负责制订、修订《“HA”商标认证章程》及各项工作条例,并对申请使用商标的产品进行总审,调查重大假冒商标案件及其他重大相关问题的决策。
    第三十三条 中腐协技术咨询部是负责管理“HA”商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腐协“HA”商标认证评审委员会是“HA”商标产品的技术评审仲裁和技术咨询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腐协腐植酸质量检测中心(太原)和中腐协委托的其他分析检测中心是“HA”商标认证产品的指定检测机构。

第七章 “HA”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HA”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中腐协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并奖励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发现任何企业假冒“HA”商标行为,中腐协将依照《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八条 “HA”商标使用企业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腐协有权终止与该企业签订的《“HA”商标使用协议书》,收回“HA”商标使用资格证书》并报请国家质量监督局依法惩处。
    第三十九条 “HA”商标使用企业,如违反本章程第五章的规定,中腐协将采取强化检查、解除协议以至诉诸法律等多种方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HA”商标认证具体收费标准由中腐协制定,由中腐协技术咨询部实施。
    第四十一条 “HA”商标认证费用主要用于组织对认证产品的材料审查、质量检测、评审、监督受理消费者对使用“HA”商标产品的投诉“HA”标志案件查处以及宣传推广“HA”商标认证产品服务工作。“HA”商标财务收支接受国家财税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HA”商标认证产品的日常管理办法由中腐协技术咨询部制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HA”商标使用管理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扶植使用“HA”标志骨干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具体标准和程序由中腐协技术咨询部制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腐协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腐协技术咨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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